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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规定(试行)、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规定(修订)

2020年09月30日 17:08  点击:[]

   音乐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院正常教学实践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实践场所是指由学院管理并供全院师生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的场所,包括多媒体教室、舞蹈教室、电钢琴室、排练室、录音室和大小音乐厅等

第二条 使用教学实践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完成学院规定的正常教学科研实践任务、乐团日常排练、举办班级集体活动、师生进行自修学习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院领导同意不得挤占和使用学院教学实践场所。

第三条 教学实践场所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多媒体教室、舞蹈教室和电钢琴室由教务科统一管理调配,排练室、录音室和大小音乐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院领导为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教学实践场所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课教师、乐团负责人和班级辅导员作为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和班集体活动的具体责任人,对所使用的教学实践场所安全管理负责;师生占用教学实践场所开展自修学习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管理,自觉维护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第五条 教学实践场所对外出租出借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按学院教学实践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使用教学实践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针对专门场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相应的仪器设备。发现场所及仪器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科室反映或报修。

第七条 归口管理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消除存在的隐患;发现仪器设备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督促其进行维护处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实践场所内统一配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或接到归口管理科室或师生报修请求,应及时进行维护处理。

第九条 使用学院教学实践场所,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开展任何宗教活动、非法聚会活动和违背公序良俗、影响学院及师生形象的活动等;

2、开展违背教学实践规律、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活动;

3、私自同意或组织院外组织机构、个人进入教学实践场所开展任何活动;

5、携带宠物及违禁物品进入教学实践场所;

6、破坏室内公物或擅自拆卸统一配置的仪器设备;

7、利用教学实践场谋取个人私利;

8、擅自留宿教学实践场所,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令禁止设施设备;

9、喝酒、闹事及打砸抢等违纪违法违规活动;

10、出现违反场所规定的其它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 对因失职失察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毁、流失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将依照校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保障学院教学实践场所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是全院教职工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学生琴房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琴房开放时间为7:50—21:30。寒暑假和国家规定放假的节庆日暂停开放时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第二条 学生琴房主要用于本院在读学生日常开展练琴等实践(实训)活动,非本院师生末经学院允许不得进入。

第三条 学生可凭本人一卡通、身份证、指纹或琴房APP预约登记成功后进入指定琴房,并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第四条 学生进入琴房后,应先检查房内设施设备使用及完备状况,自觉维护琴房卫生。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琴房管理员报修

第五条 学生使用琴房时长每次不超过2小时,1至16周每天不超过6小时、17至20周每天不超过4小时。

第六条 学生使用琴房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不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2、将本人取得的琴房使用资格转借他人使用;

3、遮挡房门视窗及监控探头和在琴房做与练琴等实践(实训)无关的事

4、在琴房内抽烟、喝酒、吃零食和乱扔垃圾;

5、在钢琴等设备上摆放水杯、饮料、雨伞等杂物;

6、将个人物品私自存放琴房(经学院同意的除外);

7、携带宠物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进入琴房;

8破坏或私自拆卸修理琴房内外的设施设备

9、留宿琴房或带无关人员进入琴房,在琴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10、在琴房内进行宗教传播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七条 学生如有违反第六条禁止性行为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琴房使用资格、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下列标准进行:

1、违反第六条中第1至6款或不服从管理的,按第一次暂停使用琴房1周、第二次暂停使用琴房2周的方式累加处理,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达到3次及以上的,还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反第六条中第7至10款,将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使用琴房至少1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污损琴房墙面、地面或破坏室内环境卫生的,由当事人恢复原状;造成琴房内外设施设备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涉及违法犯罪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琴房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琴房使用资格的,必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恢复。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如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按照第五条规定时限使用琴房,且总时长不能满足其实践(实训)活动需要的,学院可酌情在第二学期对其琴房使用时长进行增加。

第十条 规定经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颁布之一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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