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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4日 16:19  点击:[]

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的协调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公共课教学单位和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课程类型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程和必修环节四个类型。

1.必修课程:指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2.选修课程:指专业选修课;

3.补修课程:指针对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生开设课程;

4.必修环节:指实习实践、德育活动、就业指导、学术活动和创新创业等,各环节按课程进行管理,计学分(为必修学分)。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四)熟悉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行业实践能力。

第六条  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任课教师应自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进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培养单位的教学任务安排,按时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停课,不随意请人代课。

(二)研究生课程开课前,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任课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

(四)任课教师采用讨论、实验等方式教学时必须在场辅导。

(五)对所承担的课程进行深入的研究,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

(六)在保证基本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新方法、新手段。

第四章  课程审查与安排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对新开设的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全面审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公共课教学单位做好研究生公共课课程编排工作,并将公共课程编排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课程的编排工作,并在公共课课程编排结束后两周内将专业课程编排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公共课、专业课程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须严格执行,以保证正常的课程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因故确需更改课程开课学期的,须由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并打印《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学期变更申请表》,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已确定开设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提前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调停时间在两周以内(包括两周)的,由开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留存备案,调停时间在两周以上的,须由开课单位将《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所缺课时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开课单位必须负责将课程调停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学生。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选修课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制定需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课程教学大纲(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交培养单位备案,并由培养单位将收齐后的课程教学大纲(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未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者,不能授课。

第七章  课程教学方式与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可以是讲授、讨论、实验;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口试、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或这些形式的组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须注重课程学习过程的评价,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评定应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考核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试命题的主体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教学主管部门或培养单位指定的其他教师。考试命题须重点考查研究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中,题目份量要适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二十条  研究生各类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进行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同时需要重修;补考成绩高于60分、“合格”或“及格”以上者,按60分、合格或“及格”记。

第二十一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缺考、无故缺课1/3课时者,不能申请补考,只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  相关课程的补(缓)考、重修由开课单位组织安排,课程的补(缓)考时间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的第四周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研究生课程学习不能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的研究生,必须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缓考。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两周内将总评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的第五周前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将试卷、论文等考核材料,以及成绩记分册和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提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二十五条  确有必要到校外有关学校或研究院(所)学习有关课程,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赴校外修读某门课程,费用自理。学习结束后,由校外单位出具成绩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成绩一经提交,不得无故更改。如任课教师确因操作失误造成系统录入成绩与原始成绩不符的,需提出成绩异动申请。成绩修改应由教学秘书持《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成绩异动申请表》、成绩考核依据及研究生成绩记分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被认定为缺考、考试违纪、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对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承担单位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的成绩单及任何成绩证明由各培养单位审核盖章,再加盖研究生院公章后有效。已毕业者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加盖档案馆成绩专用章后有效。

第九章  教学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课程教学自查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该课的意见与要求、今后改进设想、教学方法总结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培养单位可将教学总结作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主管院长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培养单位研究生课程进展。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应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学期所修课程进行教学评价。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评估工作,抽查、评估及教学评价的结果将及时向教师和相关培养单位反馈,以改进课程教学质量

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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