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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教学(音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015年11月24日 17:27  点击:[]

(专业领域代码:045111)

一、培养目标

1.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贡献的理想。

2.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音乐教育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方法。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研究能力。

3.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4年。

三、培养方式

1、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为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过程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相结合的方式。

2、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负责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校内导师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完成)、学习和科学研究,组织开题和指导学位论文等;校外导师负责专业实践环节,注重培养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具体内容详见《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表》。

五、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成绩评定应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评定方式主要采取三种: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六、学位论文

学位(毕业)论文是整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研究报告、应用基础研究、教育规划与管理、案例分析等形式。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并提交开题报告。论文开题第一次报告不合格,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二次报告。

学位(毕业)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须保证有一年的撰写时间。

论文应做到指导思想正确,结构完整,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学位(毕业)论文不少于⒈5万字、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附有中英文摘要等等。

 

七、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以及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水平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未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进行延期答辩(或再次答辩)。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仍未通过,学习年限已满,且已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以及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给予结业证书。


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表

 

类别

课程名称

开课学期

考核

方式

授课单位

公共必修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1学期

36

2

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第1学期

18

1

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英语

第1学期

54

3

考试

大学外语教学部

教育学原理

第1学期

36

2

考试

教育科学学院

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

第1学期

36

2

考试

教育科学学院

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

第1学期

36

2

考试

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测量与评价

第2学期

36

2

考试

教育科学学院

专业必修课

音乐教育专业课

第1、2学期

36

2

考试

音乐学院

音乐教学法

第1学期

36

2

考试

音乐学院

音乐教育原理

第1学期

36

2

考试

音乐学院

综合音乐作品分析

第1学期

36

2

考试

音乐学院

合唱指挥

第2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钢琴即兴伴奏研究

第1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音乐微格教学

第2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音乐教育心理学

第2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声乐

第1、2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器乐

第1、2学期

36

2

考查

音乐学院

补修

课程

基本乐理

第1 学期

36

0

考查

音乐学院

视唱练耳

第2学期

36

0

考查

音乐学院

实践教学(计8学分):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实践形式,其中到中小学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创造条件,尽可能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

德育活动(计1学分):德育学分考核内容及积分根据《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德育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就业指导(计1学分):由学校和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计)。

说明:1.总学分不低于4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14学分,专业必修课不低于12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6学分,必修环节为10学分。

2.补修课针对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生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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