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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5年11月25日 15:30  点击:[]

院发2011 (4)号

为贯彻校发2005 (13)号《贵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我院发2006(3)号文件,既《音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订:

1、一学期内因私请假不能超过3次。

2、请假制度程序:教学上向学院正、副院长请假;政治学习及党总支工作向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请假。

3、一学期政治学习请假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3次扣发当年慰问费500.00元。

4、一年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慰问费1000.00元。同年内再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作为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5、一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慰问费2000.00元。

6、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作停课处理,扣发全年慰问费,同时上报学校处理。

7、扣发金额多于慰问费,不足部分从课酬中扣发。

8、教学事故的性质由院务委员会确认。

备注:1、本细则同时适用于附中高中艺术班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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