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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10月15日 16:32  点击:[]

音乐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院教学实践场所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院正常教学实践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学实践场所是指由学院管理并供全院师生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的场所,包括多媒体教室、舞蹈教室、电钢琴室、排练室、录音室和大小音乐厅等

第二条 使用教学实践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完成学院规定的正常教学科研实践任务、乐团日常排练、举办班级集体活动、师生进行自修学习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院领导同意不得挤占和使用学院教学实践场所。

第三条 教学实践场所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多媒体教室、舞蹈教室和电钢琴室由教务科统一管理调配,排练室、录音室和大小音乐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院领导为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教学实践场所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课教师、乐团负责人和班级辅导员作为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和班集体活动的具体责任人,对所使用的教学实践场所安全管理负责;师生占用教学实践场所开展自修学习活动必须服从学院管理,自觉维护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第五条 教学实践场所对外出租出借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按学院教学实践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使用教学实践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针对专门场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相应的仪器设备。发现场所及仪器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科室反映或报修。

第七条 归口管理科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消除存在的隐患;发现仪器设备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督促其进行维护处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实践场所内统一配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或接到归口管理科室或师生报修请求,应及时进行维护处理。

第九条 使用学院教学实践场所,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开展任何宗教活动、非法聚会活动和违背公序良俗、影响学院及师生形象的活动等;

2、开展违背教学实践规律、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活动;

3、私自同意或组织院外组织机构、个人进入教学实践场所开展任何活动;

5、携带宠物及违禁物品进入教学实践场所;

6、破坏室内公物或擅自拆卸统一配置的仪器设备;

7、利用教学实践场谋取个人私利;

8、擅自留宿教学实践场所,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令禁止设施设备;

9、喝酒、闹事及打砸抢等违纪违法违规活动;

10、出现违反场所规定的其它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 对因失职失察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毁、流失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将依照校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保障学院教学实践场所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是全院教职工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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