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院概况>>制度建设>>正文

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规定(修订)

2018年10月15日 16:35  点击:[]

音乐学院学生琴房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学生琴房管理,维护正常的实践(实训)秩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琴房开放时间为7:50—21:30。寒暑假和国家规定放假的节庆日暂停开放时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第二条 学生琴房主要用于本院在读学生日常开展练琴等实践(实训)活动,非本院师生末经学院允许不得进入。

第三条 学生可凭本人一卡通、身份证、指纹或琴房APP预约登记成功后进入指定琴房,并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第四条 学生进入琴房后,应先检查房内设施设备使用及完备状况,自觉维护琴房卫生。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琴房管理员报修

第五条 学生使用琴房时长每次不超过2小时,1至16周每天不超过6小时、17至20周每天不超过4小时。

第六条 学生使用琴房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不按上下琴规则使用琴房;

2、将本人取得的琴房使用资格转借他人使用;

3、遮挡房门视窗及监控探头和在琴房做与练琴等实践(实训)无关的事

4、在琴房内抽烟、喝酒、吃零食和乱扔垃圾;

5、在钢琴等设备上摆放水杯、饮料、雨伞等杂物;

6、将个人物品私自存放琴房(经学院同意的除外);

7、携带宠物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进入琴房;

8破坏或私自拆卸修理琴房内外的设施设备

9、留宿琴房或带无关人员进入琴房,在琴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10、在琴房内进行宗教传播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七条 学生如有违反第六条禁止性行为或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暂停其琴房使用资格、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下列标准进行:

1、违反第六条中第1至6款或不服从管理的,按第一次暂停使用琴房1周、第二次暂停使用琴房2周的方式累加处理,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达到3次及以上的,还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反第六条中第7至10款,将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使用琴房至少1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污损琴房墙面、地面或破坏室内环境卫生的,由当事人恢复原状;造成琴房内外设施设备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涉及违法犯罪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暂停琴房使用资格处理后需恢复琴房使用资格的,必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恢复。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如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按照第五条规定时限使用琴房,且总时长不能满足其实践(实训)活动需要的,学院可酌情在第二学期对其琴房使用时长进行增加。

第十条 规定经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